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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如欲採用試算暫繳申報者,該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其109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9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試算暫繳申報,依規定應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至稽徵機關;採網路遞送附件者於109年9月30日前上傳,採紙本遞送附件者於109年10月9日前遞送。該局特別說明,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5月份辦理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會計師簽證案件,則9月份暫繳申報即適用「試算暫繳申報」,而於暫繳申報書勾選「會簽申報案件」,惟未檢送相關附件資料,致無法適用「試算暫繳申報」。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欲採試算暫繳者,其109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9年9月30日前辦理試算暫繳申報,才可適用以109年1至6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Q:今年申報營業稅是用電子申報,扣抵聯大家都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者,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合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如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另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餘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臺幣現鈔之水單。因款項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國外代理商出具之收據及其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留意保存應取具之合法憑證,以免因不符合規定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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